專題文章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獨立出入口」規定,衛福部釋疑 創業小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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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管理條例仍優先於行政核發的執照,故該諮商所雖然把執照申請下來了,仍然無法於此社區中開業。



新竹市政府針對「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獨立出入口」規定,請衛福部釋疑。

事件緣由如下,某心理諮商所欲設立於社區大樓中,雖已知社區大樓的規約規定二樓以上不能營業使用(除非有滿足過半數住戶同意等條件),但仍自行送件。新竹市衛生局也依照設置標準審核通過開業執照。後經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心理諮商所提出民事訴訟,經二審都由社區勝訴。
 
此諮商所符合獨立出入口之規定(公文說明二),也符合設置標準中使用執照類組H2免變更G3的條文(公文說明三),因此衛生局核發開業的行政程序沒有問題。但在此案中,社區大樓管理條例仍優先於行政核發的執照,故該諮商所雖然把執照申請下來了,仍然無法繼續於此社區中開業。
 
提醒欲開業的心理師們,除了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外,亦須先了解開業地點之大樓及社區對於住戶營業的相關管理規約,以免勞而無功,影響與社區之良好關係,甚至招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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