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心理師申請執行線上諮商、網路諮商、通訊諮商、視訊心理諮商業務案-專家學者監察院諮詢會議110110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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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申請執行線上諮商、網路諮商、通訊諮商、視訊心理諮商業務案-專家學者監察院諮詢會議1101104(二)
三、109年7月29日修正之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明訂實施對象年齡應年滿18歲及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由於心理師法未定有接受心理諮商、心理治療之年龄限制,您對於未滿18歲者不能接受通信心理路商之看法及建議?
1.我們線下的作法為請法定代理人和未成年個案一同簽署同意書,線上的作法一致應屬合理。
2. 台中主持心理師表示,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醫事司及地區衛生局有限制精神病精神官能症腦部心智不全以及兒少不能接受遠距心理諮商和心理治療的疑慮。
四、承上,修正之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亦新增第7點第5款非醫療機構執行方式須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惟心理師法第16條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且修正之核准作業參考原則第5點已排除類此患者接受通訊心理商服務,對於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之規定,您的看法及建議?
1.我們線下的作法是積極轉介,輔導個案接受精神醫療的協助,同時也持續提供心理與生活適應的協助,我們對線上業務也一視同仁,若被視為對線上法規的從寬認定而有違法疑慮,我認為不合理。
2. 對於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之規定,我認為強人所難,醫院和診所通常有特約下線心理師大醫院大診所大醫生沒有義務理會小所小心理師,法規保障了醫療莊家的利益,小組頭只有被分配、拋棄和剝削的份,凸顯這長久以來心理師身為權力弱勢的難處。
3.南部心理師語帶詼諧表示,關於「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第5條將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者排除在實施對象之外:
(1)既然已排除這些病患,執行通訊心理諮商的心理治療所,又何必多此一舉和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第7條第5款)?
(2)衛福部作業參考原則 第5條排除理由未作說明。我重複聽見有人簡化為~通訊心理諮商只能做健康的人?
(3)第7 條第2 款 應確認病人身分。他是個病人+身分是真實的。有人解釋為"要接受通訊心理諮商,即使你是健康的人也要先經過精神科醫師門診評估,確認你不是病人。"
Q:我是健康的人,第一次付費做線上諮詢還需要被精神科醫師評估?
A:沒錯,你認為自己健康可能只是一種錯覺,醫師可幫你確認無第五條的疾病診斷。
以上似乎凸顯視訊、通訊心理諮商法規的矛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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