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公務體系的社心人員疑似遭遇職場不法侵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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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體系的社心人員疑似遭遇職場不法侵害怎麼辦?
六年前進入特教學校服務的心理師疑似被校方栽贓罪名,校方屢屢召開考績會,最後硬是將她記1支申誡,當事人無法接受,已提起行政訴訟,其丈夫也向媒體投訴此事。
這樣的事件,說是"職場不法侵害"成立嗎? 可以用什麼方式介入?
對此,全臺最大人力資源社群,人資小週末創辦人盧世安表示:
1.這位心理師可能適用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規,跟勞基法不同,除非違法,公務人員原則上沒有拒絕命令的權力,只有辭職的權力。
2.已進入訴訟程序,可以聲援,很難介入。
3.這個學校的人事單位可能跟校長一夥,要搞一個人很簡單,要有證據很難。
良品法律事務所,李科蓁律師表示: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此即「依法行政」之精神。所以,公務員必須服從長官發布的命令。
觀察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係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似乎公務員只能跟上屬陳述意見,不得抗命。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則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簡而言之,公務員若認為長官命令不合法得先向長官陳述意見,長官認為無不法應該以書面下達命令,除非命令有違反刑法,否則公務員應該接受。
聊聊心理治療所院長,張銘倫臨床心理師則說:
若是類似遭遇的當事人前來求助,除了澄清與理解事件經過、對當事人所採取的維權手段予以心理支持、關心當前身心生活適應情形之外,仍可試探化解對立的一絲可能性,"他就是針對我!"類似的自臉貼金內歸因容易加重被害感,增強與對他人和環境的敵意,不利於談判或化解宿怨,若有個無利益衝突的第三方提供各式各樣可能性之因果聯想或相關背景因素之擴充,就能擴大平靜宏觀感,產生適應性的情感,更進一步的心甘情願做出朝向適應的行為。
對人背後動機的評估和態度的知覺,常常扮演關鍵性角色,事件中的校長,可能不全然是刁難。東方人的群體階級相處,有時頗為曖昧隱微,充滿政治藝術,強龍不壓地頭蛇,好漢不吃眼前虧,識時務者為俊傑,爭一時還是爭春秋,真的很需要多幾顆智慧的腦袋協助權衡折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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