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依據「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辦理 ,聊聊心理治療所為大台北首間通過審查,合法執行通訊.遠距.線上.網路心理諮商之心理治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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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1 月 29 日公告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辦理。聊聊心理治療所申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臺北市衛生局經第一階段行政審查及第二階段專家審查,准予本所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計畫實施期間以報備許可後開始計算一年時間,除本所之實施許可因故由臺北市衛生局撤銷,亦或是本案實施辦法異動之外,本計畫將視為自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零時起,視中央核定原則為展延或停止實施,得以相同實施內容延展一年或停止實施。



聊聊心理治療所成為大台北首間通過衛生局審查,合法執行通訊、遠距、線上、網路心理諮商之心理治療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1 月 29 日公告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辦理。

聊聊心理治療所申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臺北市衛生局經第一階段行政審查及第二階段專家審查,准予本所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計畫實施期間以報備許可後開始計算一年時間,除本所之實施許可因故由台北市衛生局撤銷,亦或是本案實施辦法異動之外,本計畫將視為自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零時起,視中央核定原則為展延或停止實施,得以相同實施內容延展一年或停止實施。聊聊心理治療所成為大台北首間通過衛生局審查,合法執行通訊、遠距、線上、網路心理諮商之心理治療所。



聊聊心理治療所將確實依計畫執行,落實專人專責管理,確保諮商過程隱私安全,恪守心理師法、衛生福利部公告「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臺北市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及醫療相關法規執行業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



10904 初訂

壹、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1 月 29 日公告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 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辦理。

貳、 審查對象 本市合法設立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

參、 審查內容 本局受理審查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
一、 實施之醫事人員。
二、 業務項目。
三、 實施對象。
四、 實施期間。
五、 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
六、 告知同意書。
七、 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八、 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肆、 審查方式 分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行政審查,第二階段專家審查,由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精神醫學會、資訊、法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協助案件審查及爭議案件討論等。機構依審查意見修正函復本局核定後,方能依計畫執行。

伍、 審查基準 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佐證資料:
一、 實施之醫事人員
1. 提供心理師名冊暨支援報備資料(機構執登者)。
2. 提供機構執登心理師執業執照、證書影印。
3. 提供心理師支援報備資料表(非機構執登者)。
4. 支援報備者(非機構執登心理師) 提供本局核准或下載醫事系統核准表單影印。
5. 提供機構執登心理師與支援報備心理師加入公會證明影本(當年度有效會員證明之公會公函)。
6. 提供實習心理師(依據心理師法第 42 條之規定執行業務)名冊。

二、 業務項目
1. 依心理師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執行相關業務。
2. 排除初診個案。

三、 實施對象
1. 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
2. 欲申請通訊心理諮商者,需經機構執業心理師依專業判斷是否合適接受通訊心理諮商及取得本人同意書後,始能為之。

四、 實施期間 本計畫實施期間以報備許可後開始計算一年時間。除機構之實 施許可因故由本局撤銷,亦或是本案實施辦法異動外,本計畫將視為自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零時起,視中央核定原則為展延或停止實施,得以相同實施內容延展一年或停止實施。

五、 合作之醫事機構及合約 檢附合作之醫事機構合約,或應敘明可提供轉診後續服務之醫療機構。

六、 告知同意書檢具之說明,應包括:
1. 本人同意接受 00(全名)(以下簡稱機構)提供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並同意配合安裝由機構指定之通訊系統。
2. 進行通訊心理諮商前,本人應於視訊鏡頭前出示含照片之身分證件,供心理師核對身份。心理師亦應出示有效執業執照,供本人核對心理師身份。
3. 心理師應於機構諮商室內提供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以維護本人諮商內容之保密性。
4. 本人應於隱密、不受打擾之空間內接受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不得私下對諮商內容截圖、錄音、錄影、或使他人從旁觀看、或進行網路直播等其他活動,以保障雙方隱私。如有相關情形不服勸阻,所方將尋求法律途徑處理。
5. 本人同意配合通訊心理諮商相關之系統穩定守則,在與心理師進行通訊心理諮商時,妥善使用自身之通訊設備。過程中,若發現有影音設備規格不足,或通訊狀態不佳等情況而對諮商造成明顯干擾時,本人與心理師雙方均有權即時提出停止通訊心理諮商程序之要求,並協議因應方式。
6. 本人同意遵守通訊心理諮商之視訊安全與倫理規範,不能傳輸助長國內不利條件及和涉及國家安全之資料;不能傳輸任何不符合當地法規、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律的影音或圖文資訊。
7. 本人同意遵守「00(全名)機構諮商同意書」(附件:同意書)上關於諮商費用、出席諮商規則、諮商關係避免、諮商結束、保密倫理、錄音(影)同意及資料保管、保護生命等相關內容。
8. 本人已熟悉基本網路特性與通訊軟體操作能力。
9. 本人同意由機構執業心理師依專業判斷是否合適,並簽署同意書後,接受通訊心理諮商。


七、 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應說明個人資料保護及檔案安全維護措施,應包括:
1. 進行通訊心理諮商前,心理師應於視訊鏡頭前出示有效執業執照,供個案核對心理師身份,個案也應出示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供心理師核對身份。
2. 心理師應於機構諮商室內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以維護個案 諮商內容之保密性。個案也應於隱密、不受打擾之空間內接受 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亦不得私下對諮商內容截圖、錄音、錄影、 使他人從旁觀看、或進行網路直播等其他活動,以保障雙方隱私。
3. 通訊心理諮商紀錄之保管應依心理師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紙本記錄保密留存,並標註「通訊心理諮商」作為本局查核依據。
4. 當有人員歇業、離職應清楚登載,並進行資訊安全之維護,完整相關使用資料權限均須異動。

八、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應有收費標準及項目之說明,並依規定開立收費明細及收據。

陸、審查工作小組及審查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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